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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系统包含审慎行政执法清单制度 | ||||
| 一、不予行政处罚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 1 |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 志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 2 |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 备案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六十条第八项 |
| 3 |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 反应监测工作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第一项 |
| 4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 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 项 |
| 5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 作制度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第一项 |
| 6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 员或者配备专(兼 ) 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 使用管理工作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第二项 |
| 7 | 放射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 员证》。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
| 8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 十九条第一项 |
| 9 |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内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 十九条第三项 |
| 10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 十九条第五项 |
| 11 |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 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 十九条第六项 |
| 12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 上报、公布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条第一项 |
| 13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
| 14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15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16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 度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 17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 18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 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条第四项 |
| 19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职业病危害因素 浓度、强度未超标,时间不 超过三个月,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一条第一项 |
| 20 |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 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时间不超过3个 月,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 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一条第二项 |
| 21 | 用人单位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涉及人数不超过 3 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一条第三项 |
| 22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涉及人数不超过 3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一条第四项 |
| 23 |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 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涉及人数不超过 3 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一条第五项 |
| 24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 不超过1例,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 四条 |
| 25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 查不超过 1 次,且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 |
| 26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涉及人数不超过 1 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 |
| 27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项 |
| 28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 务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项 |
| 29 | 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 校险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 以内,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 项 |
| 30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 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 以内,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 项 |
| 3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累计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下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项 |
| 3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 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涉及人员不超过 1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六项 |
| 33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未分开的场所数 量累计不超过1个,且危害 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 七条第一项 |
| 34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 业卫生培训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未接受培训人数 累计不超过1人,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 七条第二项 |
| 35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 36 |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 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 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 37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 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 项 |
| 38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 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 生要求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 四十条 |
| 39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 定,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 |
| 40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 定,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 理办法》第四十条 |
| 二、从轻行政处罚 | ||||
| 序号 | 行政处罚条例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 1 |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 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 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首次发生,未造成严重后果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