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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梯次 | 违法情节 | 具体标准 | ||||||||||||
| 1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不予处罚 | 1.首次发现,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及时纠正并未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2.擅自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免予处罚 | 1.首次发现,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2.擅自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 ||||||||||||||||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1.擅自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2.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3.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一般 | 1.再次发现的;2.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4.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执业的;5.给患者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严重 | 1.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2.曾因无证行医受过卫生行政处罚的;3.擅自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6.使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7.给患者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2 |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不予处罚 | 首次发现,及时纠正且并未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 | |||||||||||||
| 免予处罚 | 初次擅自执业人员为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 | ||||||||||||||||
| 轻微 | 1.首次发现,及时纠正且并未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2.擅自执业人员为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3.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一般 | 1.再次发现的;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3.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执业的;4.给患者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1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严重 | 1.出售、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2.曾因无证行医受过卫生行政处罚的;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4.给患者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的;5.以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业的,或有3次以上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3 |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
轻微 | 1.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未造成后果的;2.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3.违法时间不足3个月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按1万元计算。 | ||||||||||||
| 一般 | 1.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一般后果的;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3.违法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按1万元计算。 | |||||||||||||||
| 严重 | 1.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3.违法时间6个月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按1万元计算。 | |||||||||||||||
| 4 |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 | 轻微 | 1.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2.违法时间不足3个月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按1万元计算。 | |||||||||||||
| 一般 | 1.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违法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按1万元计算。 | |||||||||||||||
| 严重 | 1.承租、承包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2.承租、承包方非医疗机构的; 3.因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曾受过卫生行政处罚的; 4.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5.违法时间6个月以上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按1万元计算。 | |||||||||||||||
| 5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 | 轻微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数额少于20万元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一般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
| 严重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按1万元计算。 | |||||||||||||||
| 6 |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轻微 | 1.首次发现,立即改正的; 2.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 3.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再次发现的; 2.医疗信息安全制度及保障措施均不健全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发生医疗信息泄露的; 2.故意泄露医疗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机构或人员停止六个月至一年执业活动。 | |||||||||||||||
| 7 | 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 轻微 | 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等三类制度中存在一类制度不健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等三类制度中存在两类制度不健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等三类制度均不健全的;2.经卫生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拒不改正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8 | 非法采集血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轻微 | 非法采集血液不足10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采集血液不足300ml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采集血液不足600ml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非法采集血液不足1000ml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非法采集血液1000ml以上,不足5000ml,未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采集血液1000-3000ml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3000-5000ml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非法采集血液5000ml以上的;2.因违反此条款,接受行政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多次施行违法行为的;4.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9 |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 轻微 | 1.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不足10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不足300ml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不足600ml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不足1000ml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1000ml以上,不足50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1000ml以上不足3000ml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3000ml以上不足5000ml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5000ml以上的;2.因违反此条款,接受行政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后果的;4.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0 |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轻微 | 1.非法组织他人(2人以下)出卖血液,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非法组织他人(3-5人)出卖血液,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非法组织他人(6人以上)出卖血液;2.因违反此条款,接受行政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4.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三、《艾滋病防治条例》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1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货值5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货值在5千元到1万元之间的 |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6倍以上4.2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经处罚拒不改正的,或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或货值不足1万但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4.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12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轻微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 公共场所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 公共场所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 严重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分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 |||||||||||||
| 14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 15 | 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一般 | 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 16 | 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一般 | 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 17 | 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一般 | 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 18 | 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一般 | 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 19 | 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一般 | 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 20 | 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 |||||||||||||||
| 21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 严重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 ||||||||||||
| 22 | 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 严重 | 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 ||||||||||||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
| 23 |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一般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
|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
| 24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导致应急处置工作不及时的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谎报突发事件,且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在调查处置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25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反应迟缓、现场救援措施滞后未发挥实效的;或未按要求进行必要的隔离、防护、转诊或其他控制措施,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突发事件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26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突发事件监测体系,监测制度不完善,监测系统存在隐患的;或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流于形式,未制定监测计划,对监测数据未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导致未能早期发现突发事件隐患的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严重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履行监测职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且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在调查处置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27 | 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一般 |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对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响应迟缓的;或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且互相推诿、不承担相应职责的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严重 |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不承担相应职责,导致应急处置工作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28 | 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 | 一般 |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消极懈怠、不全力提供医疗救护的;或搪塞推诿,找各种理由不接诊的,导致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 严重 |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拒绝接诊,导致医疗救护不及时致病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
| 29 |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轻微 | 首次发现,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仍不改进或二次以上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暂停执业处罚后仍不改进或三次以上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其执业证书 | |||||||||||||||
|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30 |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 严重 |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的。 | 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 ||||||||||||
| 31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 | 严重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 | 撤销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 |||||||||||||
| 32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 33 |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轻微 | 1.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2.发生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对等责任或次要责任;三、四级医疗损害,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3.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轻微或未造成损害的。 | 警告。 | ||||||||||||
| 一般 | 1.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2.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较重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1.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2.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的。 |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主要责任人:(使用过期药品;拍错片;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医院感染暴发的)2.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的。 | 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4 |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不负责延误诊治。 | 轻微 | 1.发生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次要责任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未造成患者伤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 | |||||||||||||
| 一般 | 1.发生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的。2.由于不负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1.发生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完全责任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轻微伤害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伤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 | 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5 |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 轻微 | 造成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 警告。 | |||||||||||||
| 一般 | 1.第二次发生的;2.曾因违反此条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3.造成破坏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4.性质恶劣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3.因违反此条款曾接受行政机关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4.造成破坏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36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的,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轻微 | 1.首次发生的;2.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警告。 | |||||||||||||
| 一般 | 1.第二次发生的;2.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37 | 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 | 轻微 | 1.首次发生有关情形,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警告。 | |||||||||||||
| 一般 | 1.第二次发生有关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有关情形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38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开展禁止类医学技术临床应用。)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患者伤害的。 | 警告。 | ||||||||||||
| 一般 | 1.首次发生且造成患者伤害的;2.第二次发生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39 | 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的。 | 轻微 | 取得相应资质,但未按照规定使用上述药品,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取得相应资质,但未按照规定使用上述药品且造成一般后果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未取得相应资质,使用上述药品的;2.取得相应资质,但未按照规定使用上述药品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40 |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轻微 | 首次发现隐匿、伪造医学文书有关材料且积极配合纠正违法情形,未造成医疗损害的;2.未导致医保基金流失的。 | 警告。 | |||||||||||||
| 一般 | 1.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2.第二次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3.医保基金流失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隐匿、伪造、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2.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和伤残鉴定结果等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3.医保基金流失3000元以上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41 |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 轻微 | 1.首次过失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 2.过失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 | 警告。 | |||||||||||||
| 一般 | 1.第二次过失泄露患者隐私的;2.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一定后果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泄露患者隐私且造成严重后果。2、为谋取利益泄露患者隐私。3、造成患者较大伤害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42 |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轻微 | 首次非法收受患者财物,金额不足1000元,有主动退还情节的。 | 警告。 | |||||||||||||
| 一般 | 1.首次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且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2.第二次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的;3.索取患者财物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首次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2.第三次及以上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的;3.第二次及以上索取患者财物的;4.非法收受、索取患者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5.情节特别严重的;6.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43 | 非医师行医的。 | 处罚依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1.第二次发生的;2.曾因违反此条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3.造成破坏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4.性质恶劣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3.因违反此条款曾接受行政机关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4.造成破坏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44 |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生的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45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发现后,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满足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时间在不足3个月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个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曾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2.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个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6个月以上的;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3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4.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以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1.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曾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的;2.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的;3.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严重伤害的;4.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5.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过程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6.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 |||||||||||||||
|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46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 ||||||||||||
| 一般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 |||||||||||||||
| 严重 | 1.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2.造成患者伤害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 |||||||||||||||
| 47 |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的违法行为。 | 警告。 | ||||||||||||
| 一般 | 1.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的;2.造成患者轻微伤害的。 | 警告;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患者伤害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48 | 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医患纠纷,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1.第二次发生的;2.造成患者轻微伤害的。 | 警告;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发生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49 | 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反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 轻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二)项中一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有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一般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三)、(四)项任意一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合并存在2项的。 | 有关医务人员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或者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造成患者伤害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后果的。2.合并存在3项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50 |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 轻微 | 存在1项或合并存在2项及以上,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存在1项或合并存在2项,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合并存在3项及以上,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 |||||||||||||||
| 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51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严重 | 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经有效通知补办校验手续后2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校验手续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52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1.对外宣传或招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科目不符的;2.无诊疗收入的;3.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4.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发生违法行为,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不足3000元的;2.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或造成三级以下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 警告,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累计收入3000元以上的;2.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3.给患者造成伤害或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或死亡的。发生违法行为,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3000元的,或者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负主要或次要责任的,或者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 处以3000元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相应诊疗科目。 | |||||||||||||||
| 53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
轻微 | 1.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护理、辅助检查)工作的;2.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3.任用1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4.任用1名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或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5.安排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1名实习人员或医学毕业生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1.任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2.责令改正后,再次使用非卫生计生人员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3.未造成患者伤害的;4.曾因违反此条款,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任用3名及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2.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3.曾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使用2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或者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54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轻微的。 | 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有所列行为之一的: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有所列行为之二及以上的: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发生违法行为,存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一情形的 | 警告,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55 |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医疗机构有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1种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一般 | 医疗机构有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2种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医疗机构有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3种及以上情形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
| 56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未造成后果的; 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一般 | 1.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造成一般后果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
| 57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 轻微 | 存在1项,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合并存在2项以上4项以下;2.造成一般后果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5项及以上;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58 |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暂停有关鉴定人员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一般 |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造成一般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暂停有关鉴定人员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59 |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有关鉴定人员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一般 |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造成一般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有关鉴定人员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十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60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轻微 | 医疗机构2年内发生承担完全责任不足5起一、二级医疗事故的。 | 警告。 | ||||||||||||
| 一般 | 医疗机构2年内发生承担完全责任的5起以上10起以下一、二级医疗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以下。 | |||||||||||||||
| 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医疗机构2年内发生承担完全责任的11起及以上一、二级医疗事故的。 | 吊销执业许可证。 | |||||||||||||||
| 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人员。 |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1.对于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医院感染暴发的;2.造成患者死亡的;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4,造成举报投诉纠纷和出现重大舆情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61 |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严重 | 发现。 | 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
| 62 |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一般 | 1.承担尸检任务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2.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警告。 | ||||||||||||
| 严重 | 1.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2.第三次及以上隐匿、伪造、擅自销毁病历资料的;3.情节特别恶劣的;4.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
| 十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63 |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轻微 | 1.从事与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2.买卖1人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交易额8倍的罚款。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
| 一般 | 1.买卖人体器官的;2.买卖2人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交易额9倍的罚款。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
| 严重 | 1.买卖人体器官并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的;2.买卖3人次及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交易额10倍的罚款。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
|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参与的。 | 没收违法所得,以处交易额10倍的罚款;撤销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 ||||||||||||||||
| 64 |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1.对外宣传或招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科目不符的;2.无诊疗收入的;3.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4.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发生违法行为,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不足3000元的;2.给患者造成轻微伤害的,或造成三级以下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 警告,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累计收入3000元以上的;2.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3.给患者造成伤害或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或死亡的。发生违法行为,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3000元的,或者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负主要或次要责任的,或者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 处以3000元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相应诊疗科目。 | |||||||||||||||
| 65 |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 | 轻微 | 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的。 | 警告。 | |||||||||||||
| 一般 | 未采取措施,导致感染1-2人次的。 | 机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以下;责令暂停负有责任人员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未采取措施,导致感染3人次及以上的。 | 吊销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令暂停负有责任人员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66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 | 轻微 | 首次过失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 | 警告。 | |||||||||||||
| 一般 | 1.第二次过失泄露患者隐私的;2.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一定后果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泄露患者隐私且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证书。 | |||||||||||||||
| 67 | 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
轻微 | 发生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 ||||||||||||
| 一般 | 发生违法行为,不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原则的。 | 暂停8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 | |||||||||||||||
| 严重 | 发生违法行为,不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原则,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68 | 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 轻微 | 发生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 |||||||||||||
| 一般 | 发生违法行为,不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原则的。 | 暂停8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 | |||||||||||||||
| 严重 | 发生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69 | 医务人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 轻微 | 发生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 |||||||||||||
| 一般 | 发生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 暂停8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 | |||||||||||||||
| 严重 | 发生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
| 特别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 | 吊销其执业证书。 | |||||||||||||||
| 70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轻微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第一次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一般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两次以上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三次及以上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十三、《护士条例》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71 | 违反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 | ||||||||||||
| 一般 | 1.逾期改正不到位的;2.第二次发现的。 | 核减相应诊疗科目。 | |||||||||||||||
| 严重 | 1.逾期拒不改正的;2.经核减诊疗科目处理后或者因违反此条款曾接受行政机关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3.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72 |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 | |||||||||||||
| 一般 | 逾期仍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 | 核减相应诊疗科目。 | |||||||||||||||
| 严重 | 1.逾期仍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2.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73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 一般 | 发现。 | 警告。 | ||||||||||||
| 74 |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1.发生两次以上的;2.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2.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 |||||||||||||||
| 75 |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1.发生两次以上的;2.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3.曾因违反此条款,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2.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 |||||||||||||||
| 76 | 泄露患者隐私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1.曾因违反此条款,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2.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一般后果;3.泄漏患者隐私2人次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2.泄漏患者隐私3人次及以上的;3.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 |||||||||||||||
| 77 |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曾因违反此条款,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 |||||||||||||||
| 十四、《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78 | 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1.第二次发生的,造成一般后果的;2.经警告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 79 | 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1.第二次发生的,造成一般后果的。2.经警告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 80 | 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生的,造成一般后果的。 | 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 81 | 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生的,造成一般后果的。 | 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 82 |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首次发生,造成一般后果的;2.第二次发生的。 | 警告,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的;2.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的。 | 警告,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 83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首次发生,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后果的。2.未经注册,从事医疗活动,时间不超过3个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1.首次发生,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2.未经注册,从事医疗活动,时间达3个月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2.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十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84 |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轻微 | 存在1项或合并存在多项,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存在3项及以下经警告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存在4项及以上经警告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印鉴卡。 | |||||||||||||||
| 85 | 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86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 轻微 | 首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经警告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暂停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第二次发生的;2.造成患者伤害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87 |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十六、《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88 |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涉案血浆不足1000ml,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涉案血浆不足1000ml,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涉案血浆1000ml以上不足5000ml,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处以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涉案血浆1000ml以上不足5000ml,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涉案血浆5000ml以上,无违法所得的;2.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传播的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1.涉案血浆5000ml以上,有违法所得的;2.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传播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89 | 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 轻微 | 发生除第(八)项外,任意一项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生除第(八)项外,合并2项以上5项以下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发生第(八)项违法行为的;2.12个月内2次发生违法行为的;3.合并发生6项以上违法行为的;4.拒不改正的;5.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 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 90 |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涉案血浆不足10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 一般 | 涉案血浆1000ml以上不足50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 严重 | 1.涉案血浆5000ml以上的;2.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传播的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
| 91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供血浆证》。 |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吊销《供血浆证》。 | |||||||||||||||
| 严重 |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2.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传播的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吊销《供血浆证》。 | |||||||||||||||
| 十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92 |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
| 经警告并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经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2.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十八、《血站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93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轻微 | 非法采供血液不足2000ml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非法采供血液2000ml以上不足10000 ml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非法采供血液10000ml以上的;2.多次施行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后果的;4.因非法采供血液被卫生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94 | 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轻微 | 非法采供血液不足2000ml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非法采供血液2000ml以上不足10000 ml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非法采供血液10000ml以上的;2.多次施行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后果的;4.因非法采供血液被卫生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95 | 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轻微 | 非法采供血液不足2000ml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非法采供血液2000ml以上不足10000 ml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非法采供血液10000ml以上的;2.多次施行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后果的;4.因非法采供血液被卫生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96 |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轻微 | 非法采供血液不足2000ml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非法采供血液2000ml以上不足10000 ml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非法采供血液10000ml以上的;2.多次施行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后果的;4.因非法采供血液被卫生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97 |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2.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后果的;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98 | 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十三)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十四)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十五)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
一般 | 首次发现存在1项或合并存在多项,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严重 | 1.经警告逾期不改正的;2.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 |||||||||||||||
| 十九、《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99 |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
轻微 | 涉案血浆不足1000ml,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涉案血浆不足1000ml,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涉案血浆1000ml以上不足5000ml,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处以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涉案血浆1000ml以上不足5000ml,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涉案血浆5000ml以上,无违法所得的;2.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传播的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1.涉案血浆5000ml以上,有违法所得的;2.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造成经血传播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100 | 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 轻微 | 存在任意1项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合并存在2项以上4项以下。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5项以上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造成经血传播的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1 |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的。 | 警告,可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2.造成经血传播的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及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二十、《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02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理混乱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轻微 | 发生《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行为,逾期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按违规项目数进行处理)。 | ||||||||||||
| 一般 | 1.发生《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行为,接受行政机关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2.发生《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逾期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合并存在2项,逾期不改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发生《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行为经,逾期不改的,造成患者伤害及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2.合并存在3项及以上,逾期不改的;3.造成社会影响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二十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03 | 外国医师未经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行医的。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行医时间不超过1个月,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行医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行医时间3个月以上的,或者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4 | 邀请、聘用未经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行医或为其行医提供场所的。 | 轻微 | 行医时间不超过1个月,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行医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行医时间3个月以上的,或者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二十二、《处方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05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使用1-3名未取得处方权人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1.使用4名以上未取得处方权人员,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因违反此条款曾接受行政机关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或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106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1.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此条款,接受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因违反此条款曾接受行政机关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或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107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使用1-3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1.使用4名以上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逾期不改正或者改天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因违反此条款,接受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因违反此条款曾接受行政机关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或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108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案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轻微 | 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经警告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1个月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个月以上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因违反此条款曾接受行政机关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或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其印鉴卡。 | |||||||||||||||
| 二十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09 |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轻微 | 存在1项,逾期不改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合并存在2项以上5项以下,逾期不改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6项以上,逾期不改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曾接受行政机关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仍不改正,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4.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5.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0 |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不足10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1000ml以上不足50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5000ml以上的;2.造成经血传播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1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生。 | 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第三次及以上发生;2.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二十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12 |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轻微 | 存在第(一)、(三)、(四)项中一项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按违规项目数进行处罚)。 | ||||||||||||
| 一般 | 1.存在第(二)项违法行为的;2.同时存在第(一)、(三)、(四)项中两项违法行为的;3.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情形,造成用药过度等破坏医疗秩序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存在第(五)项违法行为的;2.同时存在第(二)项违法行为和第(一)、(三)、(四)项中一项违法行为的;3.同时存在第(一)、(三)、(四)项违法行为;4.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3 | 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
轻微 | 存在1项,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合并存在2项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3项及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患者死亡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 114 |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一般 | 存在1项,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2项的;2.存在一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 115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经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2.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二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16 |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轻微 | 存在任意1项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 存在1项,经逾期不改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合并存在2项,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3项及以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17 |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轻微 | 1.对外宣传或招牌与备案核准范围不符的;2.首次发现,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且及时纠正并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1.再次发现的;2.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3.造成患者伤害的;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不改正的;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或死亡的;3.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后仍然开展活动的;4.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5.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1.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的罚款。2.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3.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
| 118 |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 《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 轻微 | 1.首次发现时超范围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2.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3.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4.发生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对等责任或次要责任;三、四级医疗损害,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月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首次发现超范围执业后拒不改正的;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3.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4.超范围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给患者造成伤害或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或死亡的;3.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后仍然开展活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4.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5.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后果的;6.超范围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7.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吊销执业证书,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 119 | 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
轻微 | 1.初次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满足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3.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移送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 一般 | 1.应当备案而未备案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2.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4.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破坏医疗秩序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移送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曾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的,拒不改正的;2.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擅自执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3.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患者死亡的;4.社会影响恶劣的;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6.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擅自执业过程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7.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 |||||||||||||||
| 严重 | 1.曾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的,拒不改正的;2.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擅自执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3.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患者死亡的;4.社会影响恶劣的;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财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6.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擅自执业过程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因违反此条款,接受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后,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五十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二十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20 |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 一般 | 1.无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资料的;2.合并存在两项;3.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后逾期不改的;4.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三项及以上逾期不改的;2.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3.曾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拒不改正的;4.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擅自执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5.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患者死亡的;6.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擅自执业过程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 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121 | 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 (三)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
轻微 | 1.存在一项且为首次应用不足3个月的;2.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3.开展的医疗技术无论证、评估等档案资料的。 | 警告。 | ||||||||||||
| 一般 | 1.存在一项且为首次应用3个月以上的;2.给患者造成一般伤害的;3.累计收入3000元以下的;4.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5.未经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 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存在两项及以上;2.给患者造成伤害或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以上伤害或死亡的。3.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 | 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二十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22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轻微 | 首次发现,擅自营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且无健康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擅自营业时间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自发现无证营业之日起,上溯二年内,当事人未因擅自营业而曾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 警告,并处1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擅自营业曾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23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轻微 | 1.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七类卫生检测中的4类以上有检测或评价报告(可合理缺类,合理缺类的,视为有此类,下同); 2.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其主要健康影响因素的相关检测项目有检测或评价报告。 |
警告,并可处以6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中的4类以上有检测或评价报告; 2.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其主要健康影响因素的相关检测项目无检测或评价报告。 |
警告,并可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检测报告少于3类; 2.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其主要健康影响因素的相关检测项目有检测或评价报告。 |
警告,并可处以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检测报告少于3类; 2.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其主要健康影响因素的相关检测项目无检测或评价报告。 |
警告,并可处以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非主要健康影响因素的相关检测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 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主要健康影响因素的相关检测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 处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处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124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轻微 | 1.较少次数或偶尔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消毒时间、保洁措施等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重复使用1种一次性用品用具小于9人次。 | 警告,并可处以6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较多次数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消毒时间、保洁措施等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重复使用2种以上一次性用品用具,或者重复使用1种一次性用品用具大于10人次。 | 警告,并可处以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1.逾期不改正,造成1种顾客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2.造成重复使用的一次性用品用具1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 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1.逾期不改正,造成2种以上顾客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2.仅有1种顾客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但有健康影响后果;3.造成重复使用的一次性用品用具2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4.仅有1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但有健康影响后果。 | 处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处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125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并参照GB37487-2019推荐的13项卫生管理制度内容,并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完成60%以上责令改正的管理制度内容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逾期不改,并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9项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及相关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并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完成60%以上责令改正的管理档案内容。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逾期不改,并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节。 |
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并参照GB37487-2019推荐的13项卫生管理制度内容,且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完成低于60%的责令改正的管理制度内容。 |
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逾期不改,并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9项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及相关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且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完成低于60%的责令改正的管理档案内容。 |
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逾期不改,并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节。 |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逾期不改的,且未配备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126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不予处罚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
| 轻微 | 逾期不改,且未组织培训,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不超过1个月,且未产生健康影响后果。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且未组织培训,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超过1个月,不超过3个月 。 |
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逾期不改,且未组织培训,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超过3个月的。 |
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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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127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不予处罚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
| 轻微 | 逾期不改,且完成60%以上责令改正的内容。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且完成不足60%的责令改正的内容。 |
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128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且完成60%以上责令改正的内容。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的,且完成不足60%的责令改正的内容。 |
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129 |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且完成60%以上责令改正的内容。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且完成不足60%的责令改正的内容。 |
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130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且完成60%以上责令改正的内容。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且完成不足60%的责令改正的内容。 |
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131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且完成三分之二及以上责令改正的内容。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且完成不足三分之二的责令改正的内容。 |
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较大健康影响后果、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其它严重情节。 | 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132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安排1~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安排3~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警告,并处以1800元以上3200元以下罚款。 | |||||||||||||||
| 安排6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警告,并处以3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仍安排有1~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逾期不改,仍安排有3~5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罚款。 | ||||||||||||||||
| 逾期不改,仍安排有6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3 |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危害健康事故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新增受到健康危害影响1~2 人,但无人员伤亡;2.隐瞒、缓报、谎报,但无人员伤亡。 | 处以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新增受到健康危害 3~6 人;2.新增1~2例受伤人员。 | 处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隐瞒、缓报、谎报,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相关政府部门处置被动或造成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 | 处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隐瞒、缓报、谎报,并有1~2人受伤。 | 处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新增受到健康危害 7人及以上,或增加1例死亡或3例以上受伤人员; 2.隐瞒、缓报、谎报,并且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受伤3人以上; 3.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二十九、《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34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安排1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安排2名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1名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安排3名及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2名及以上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35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轻微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但尚未投入使用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时间在1~3日以内,且对水质的影响较小。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投入使用时间不足15日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时间在4~6日以内。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投入使用时间在15日以上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时间在7日及以上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36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轻微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项中之任一项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而擅自供水。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项中之任二项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而擅自供水。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项均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而擅自供水。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37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轻微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时间在一个月以内,且水处理工艺基本符合卫生要求。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两个月的或水处理工艺不符合基本卫生要求。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时间在两个月以上。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38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轻微 | 饮用水的消毒剂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饮用水的消毒剂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中有二项或上述指标外的任一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饮用水的消毒剂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中有三项或上述指标外的任二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39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案值金额不足2000元。 | 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不得低于5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案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 | 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不得低于3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案值金额8000元以上。 | 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十、《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40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轻微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 | 警告,可以并处9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介入放射学工作的 。 | 警告,可以并处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以并处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141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轻微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 | 警告,可以并处9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介入放射学工作的。 | 警告,可以并处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以并处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142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轻微 | 1.超出批准范围使用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2台(含2台)以下的; 2.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
警告,可以并处9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超出批准范围使用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2台以上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使用介入放射学设备的;2.使用时间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 | 警告,可以并处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放射治疗和核医学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3.使用时间六个月以上的;4.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以并处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143 | 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轻微 | 使用3名(含3名)以下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独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使用3名以上5名(含5名)以下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独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使用5名以上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3.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144 |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或者可能产生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以上,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 |||||||||||||||
| 145 |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来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 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经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逾期1个月内不改正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经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逾期1个月以上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46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经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逾期1个月内不改正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经警告,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逾期1个月以上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47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经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逾期1个月内不改正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经警告,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逾期1个月以上不改正的,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48 |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 轻微 |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1人健康严重损害的。 | 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2人健康严重损害的。 | 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3人以上健康严重损害的。 | 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49 |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轻微 |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造成一般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十一、《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50 |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办证人员5人(含5人)以下的。 | 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未办证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以下的。 | 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1.未办证人员10人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3.拒不改正的。 | 警告,可并处18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51 | 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采集人数或组织人数3人以下。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采集人数或组织人数3人以上不足10人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采集人数或组织人数10人以上的,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52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轻微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粪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不合格的,或者检出病原微生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153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轻微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154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处罚依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轻微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严重违法行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155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轻微 | 出售、运输疫区中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数量较少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首次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多次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或者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156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轻微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案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 |||||||||||||||
| 157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轻微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申请卫生调查或者卫生调查未完成进行施工不足一个月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申请卫生调查或者卫生调查未完成进行施工一个月以上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经处罚逾期不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 三十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58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轻微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警告。 | ||||||||||||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仍不按要求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不按要求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警告处罚仍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59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 轻微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 警告。 | |||||||||||||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仍不按要求进行培训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警告处罚仍不进行培训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60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不予处罚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
| 轻微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警告。 | |||||||||||||||
| 一般 | 经过警告处罚,对有关人员采取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过警告处罚,仍不对有关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61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处罚依据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轻微 | 1.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2.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登记不齐全或者资料保存不齐全的。 |
警告。 | ||||||||||||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登记不齐全或资料保存不齐全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警告处罚,医疗卫生机构仍不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不保存登记资料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62 | 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警告。 | |||||||||||||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消毒和清洁不及时的,或未在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警告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仍未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63 | 医疗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警告。 | |||||||||||||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仍未彻底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警告处罚,拒不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64 | 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不予处罚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
| 轻微 | 首次发现,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警告。 | |||||||||||||||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仍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警告处罚,仍未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65 | 医疗卫生机构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经处罚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处罚逾期未改正,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66 |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经处罚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处罚逾期未改正,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67 | 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经处罚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处罚逾期未改正,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68 |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经处罚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处罚逾期未改正,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69 |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经警告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扩散、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 | |||||||||||||||
| 170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经处罚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暂扣或吊销执业业许可证。 | |||||||||||||||
| 严重 | 造成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暂扣或吊销执业业许可证。 | |||||||||||||||
| 171 | 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经处罚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扩散、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处罚逾期不改正,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扩散、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 | |||||||||||||||
| 172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或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既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又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 | |||||||||||||||
| 173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首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警告。 | ||||||||||||
| 一般 | 经警告处罚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 | |||||||||||||||
| 三十四、《消毒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74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轻微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较重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严重人身损害后果的,或感染性疾病暴发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175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证书;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消毒产品的命名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或标签(含说明书)未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中的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或生产地改变未对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行变更。或生产销售的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告检测项目不全。 | 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夸大,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或者标注禁止标注内容的;或生产销售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或生产销售的消毒产品无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上述违法行为经处罚逾期未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76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证书;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轻微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证书;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轻微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证书;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较重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证书;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严重人身损害后果的,或感染性疾病暴发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177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罚款: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不予处罚 | 首次发现,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
| 轻微 | 再次发现消毒后的物品存放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采用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进行一般消毒灭菌工作的,或将消毒或灭菌失败的物品按消毒或灭菌合格物品供应的。 | 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采用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提供消毒服务的,或消毒后的物品多次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78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 轻微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导致轻微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导致较重人身损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导致严重人身损害后果的,或感染性疾病发生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79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轻微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 警告。 | ||||||||||||
| 一般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 | 警告,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 警告,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 180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轻微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违法所得在不足五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五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违法所得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81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轻微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 一般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超过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二十倍五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 |||||||||||||||
| 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82 |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两次以上发生的;2.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183 | 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未造成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184 | 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未造成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185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未造成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186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弄虚作假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弄虚作假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87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逾期不改正的,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五)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逾期不足10日的。 | 警告,处以6000元的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逾期10日以上不足30日的。 | 警告,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逾期不改,逾期30日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88 | 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逾期不足10日的。 | 警告,处以6000元的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逾期10日以上不足30日的。 | 警告,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逾期不改,逾期30日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89 |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 轻微 | 逾期不改,逾期不足10日的。 | 警告,处以6000元的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逾期10日以上不足30日的。 | 警告,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逾期不改,逾期30日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90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轻微 | 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不足1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5000元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191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投资额在不足1000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一亿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以上,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 |||||||||||||||
| 192 |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一般 | 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 |||||||||||||||
| 193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 |||||||||||||||
| 194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擅自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 |||||||||||||||
| 195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 |||||||||||||||
| 196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 |||||||||||||||
| 197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生。 | 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连续第三次发生。 | 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198 | 未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一般 | 未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在3项或3项以内,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超过3项,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199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公布其中1项内容,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照规定公布其中2项以上内容,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00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完成其中1项内容,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照规定完成其中2项或更多内容,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01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一般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02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规定申报,产生一般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按规定申报,产生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03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规定监测,产生一般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规定监测,产生严重后果的;2.拒不改正的。 | 警告,可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04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轻微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产生一般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产生严重后果的;2.拒不改正的。 | 警告,可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05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组织不足50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警告,可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组织50名以上不足100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警告,可并处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照规定组织100名以上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2.拒不改正的。 | 警告,可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06 | 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可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 警告,可并处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并产生严重影响的。 | 警告,可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07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08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09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10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11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12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安排不足10人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一定后果。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安排10人以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13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发生急性职业病人不足3人,并产生一定后果。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发生急性职业病人3人以上,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14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产生一定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15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轻微 | 首次不如实提供职业卫生相关关资料,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警告。 | ||||||||||||
| 一般 | 不如实提供职业卫生相关关资料,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16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3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17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18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2.属于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 警告,处以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19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弄虚作假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弄虚作假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20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21 |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22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23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24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25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26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27 |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28 | 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短期发生职业病不足3人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权限责令关闭。 | ||||||||||||
| 一般 | 短期发生职业病3人以上不足6人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5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严重 | 1.短期发生职业病6人及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5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权限责令关闭。 | |||||||||||||||
| 229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的;2.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230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未造成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231 |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未造成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232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未造成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233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轻微 | 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不足1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5000元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三十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
| 234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未修改 | |||||||||||
| 235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的;2.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236 | 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未造成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237 |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未造成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238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未造成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首次发生,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239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四条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轻微 | 存在1次过失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存在2次过失或1次故意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严重 | 存在3次以上过失或2次以上故意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240 | 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241 | 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 轻微 | 转包1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转包2以上5个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严重 | 转包6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242 |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
轻微 | 发现1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现2次以上5次以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严重 | 发现6次以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243 | 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轻微 | 逾期不足10日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逾期10日以上不足30日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严重 | 逾期30日以上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244 | 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 轻微 | 发现1次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现2次以上5次以下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严重 | 发现6次以上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245 | 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轻微 | 发现1次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现2次以上5次以下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严重 | 发现6次以上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246 | 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轻微 | 发现1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现2次以上5次以下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严重 | 发现6次以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 247 |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四条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轻微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均首次发生。 | 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有第二次发生的。 | 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拒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机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人员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三十八、《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248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现2次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发现3次以上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49 |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现2次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发现3次以上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50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现2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发现3次以上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51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未修改 | |||||||||||
| 一般 | 1.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弄虚作假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弄虚作假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50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的。 | 警告。 | ||||||||||||
| 逾期不改的。 |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现2次,逾期不改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发现3次以上,逾期不改的逾期不改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51 | 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的。 | 警告。 | |||||||||||||
| 逾期不改的。 |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现2次,逾期不改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发现3次以上,逾期不改的逾期不改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52 |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的。 | 警告。 | |||||||||||||
| 逾期不改的。 |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现2次,逾期不改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发现3次以上,逾期不改的逾期不改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53 |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的。 | 警告。 | |||||||||||||
| 逾期不改的。 |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现2次,逾期不改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发现3次以上,逾期不改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54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的。 | 警告。 | ||||||||||||
| 未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逾期不改的。 |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逾期不改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同时存在以上两种情形,逾期不改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三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255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 |||||||||||||||
| 256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 |||||||||||||||
| 257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或者可能产生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 |||||||||||||||
| 258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 |||||||||||||||
| 259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轻微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 |||||||||||||||
| 260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四条……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轻微 | 首次发生的。 | 警告。 | ||||||||||||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较重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61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四条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轻微 | 首次发生的。 | 警告。 | ||||||||||||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较重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62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四条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轻微 | 首次发生的。 | 警告。 | ||||||||||||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较重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63 | 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四条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轻微 | 首次发生的。 | 警告。 | ||||||||||||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较重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64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管理部门查询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四条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轻微 | 首次发生的。 | 警告。 | ||||||||||||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较重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65 |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四条……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轻微 |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 | 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较重职业病危害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66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四条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轻微 |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于一千万元的,或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 | 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或者可能产生较重职业病危害的。 | 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四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267 |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四条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轻微 | 违法行为涉及不足3名劳动者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行为涉及3名劳动者以上5名以下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涉及6名劳动者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68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
轻微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专项经费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且未按照规定落实专项经费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69 | 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涉及不足3名劳动者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行为涉及3名劳动者以上5名以下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涉及6名劳动者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70 | 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 轻微 | 未如实提供1项文件、资料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如实提供2项文件、资料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如实提供3项以上文件、资料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71 |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涉及不足3名劳动者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行为涉及3名劳动者以上5名以下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涉及6名劳动者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72 | 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涉及不足3名劳动者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行为涉及3名劳动者以上5名以下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涉及6名劳动者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73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组织不足50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警告,可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组织50名以上不足100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警告,可处以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照规定组织100名以上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2.拒不改正的。 | 警告,可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74 |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可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 警告,可处以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并产生严重影响的。 | 警告,可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75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轻微 | 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安排不足10人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一定后果。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安排10人以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76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存在1种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合并存在2种以上5种以下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6种以上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77 |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78 |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弄虚作假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弄虚作假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十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279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第四条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轻微 | 违法行为涉及不足10名劳动者的。 | 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行为涉及10名以上不足50名劳动者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涉及50名劳动者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3.拒不改正的。 | 警告,可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280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轻微 |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警告,处可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逾期不改正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281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一般 | 有1项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2项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82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一般 | 有1项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2项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83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一般 | 有1项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2项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84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一般 | 有1项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2项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85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一般 | 有1项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2项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86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一般 | 有1项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2项以上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87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一般 | 有1项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2项以上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88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 | 警告。 | |||||||||||||
| 一般 | 第二次发生。 | 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连续第三次发生。 | 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89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规定申报,产生一般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按规定申报,产生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90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规定监测,产生一般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按规定监测,产生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91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轻微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产生一般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产生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92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组织不足50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警告,可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组织50名以上不足100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警告,可处以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照规定组织100名以上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2.拒不改正的。 | 警告,可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93 |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可处以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 警告,可处以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并产生严重影响的。 | 警告,可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294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95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96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97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98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299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发生急性职业病人不足3人,并产生一定后果。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发生急性职业病人3人以上,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300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一定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301 | 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轻微 | 首次不如实提供职业卫生相关关资料,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警告。 | |||||||||||||
| 一般 | 不如实提供职业卫生相关关资料,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302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存在1项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合并存在2项以上5项以下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合并存在6项以上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303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
| 一般 | 存在2项以下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存在3项以上违规行为,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304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305 |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306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307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308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309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310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311 |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未按要求限期治理的;2.产生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312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短期发生职业病2人以下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权限责令关闭。 | ||||||||||||
| 一般 | 短期发生职业病3人以上5人以下。 | 处以200000元以上35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严重 | 1.短期发生职业病6人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权限责令关闭。 | |||||||||||||||
| 313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2.属于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 警告,处以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产生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314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1.经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2.弄虚作假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弄虚作假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315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轻微 | 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获取相应执业证书的人员或不具备执业资质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数量除终止妊娠手术外不超过3例的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施行不超过1例的终止妊娠手术,未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316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发现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十四、《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317 |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物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物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轻微 | 发现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物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 | 责令改正 | ||||||||||||
| 一般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处罚仍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18 |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一般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介绍、组织孕妇3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介绍、组织孕妇5人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三)介绍、组织孕妇到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处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造成孕妇死亡、残疾等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四十五、《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319 |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修订前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轻微 | 发现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一次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两次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 四十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320 | 非医疗机构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修订后为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修订前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轻微 | 非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辅助生殖技术,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 一般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 321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修订前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轻微 | 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辅助生殖技术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一次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两次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 322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轻微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一次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两次以上处罚仍不改正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23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 | 轻微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一次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两次以上处罚仍不改正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24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的 | 轻微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一次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两次以上处罚仍不改正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25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 轻微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一次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两次以上处罚仍不改正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26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 轻微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一次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两次以上处罚仍不改正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27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 轻微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一次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两次以上处罚仍不改正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28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轻微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一次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两次以上处罚仍不改正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四十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2021年9月9日 国务院令747号该条例已废止) | |||||||||||||||||
| 四十八、《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329 |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轻微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两次以上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患者造成伤害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330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发现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 | 警告。 | ||||||||||||
| 一般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处罚仍不改正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严重 |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 四十九、《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型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331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 轻微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一次检测2项指标或者二次检测1项指标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 给予警告 | ||||||||||||
| 一般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有3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对学生身体健康构成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有3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并对学生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 | 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 |||||||||||||||
| 332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主管领导或卫生管理人员不予陪同检查的 | 给予警告 | ||||||||||||
| 一般 | 在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拖延时间或不予陪同检查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拒绝或阻挠卫生监督员依法监督,拒不配合的;销毁有关违法证据,影响卫生监督员实施正常监督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